汉寿交警曝光五起酒驾案
2021-12-23 11:27:05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汉寿县交警大队 | 编辑:李俊 | 作者:聂神佑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808

根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文件精神,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执罚办案工作,努力实现依法行政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近期办理的5起行政案件予以曝光,以此警示,法律底线不可触碰。

曹*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 2021年12月13日19时10分许,驾驶人曹*平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因饮酒驾驶、准驾不符、未带安全头盔、不按规定投保、未依法注册登记在汉寿县X035线酉港镇路段,被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曹*平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9条第4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51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7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8条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),持准驾车型为其他的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,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,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,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(代码17122,17091,12070,10170,70690),以上违法行为合并执行对曹*平处以罚款2562元,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;

持准驾车型为其他车型的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,罚款500元的处罚;

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0条、《湖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第49条第2项的规定,罚款50元的处罚;

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8条第1款的规定,罚款312元的处罚;

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5条第1款、《湖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第52条第9项的规定,罚款200元的处罚。

陈*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1年12月17日19时31分许,驾驶人陈*军驾驶湘J316*3普通二轮摩托车因不按规定投保、机动车未定期进行检验、饮酒驾驶在汉寿县S224与汉岩路路口路段,被汉寿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陈*军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7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3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6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)违法行为(代码10170、13401、17122),以上违法行为合并执行对陈*军处以罚款2012元,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8条第1款的规定,罚款312元的处罚;

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0条、《湖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第52条第9项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56条第4项的规定,罚款200元的处罚。

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,罚款1500元的处罚。

高*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1年12月10日19时23分许,驾驶人高*胜驾驶湘J2L7*8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省道224汉寿县洲口桥路段,被汉寿县交警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高*胜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)违法行为(代码17122),对高*胜处以罚款1500元,暂扣机动车驾驶6个月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。

桂*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 2021年12月17日19时38分许,驾驶人桂*松驾驶桂CFB2*8小型普通客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省道224与汉岩公路路口路段,被汉寿县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桂*松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(代码17123),对桂*松处以罚款1000元,暂扣机动车驾驶6个月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。

刘*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1年12月13日19时45分许,驾驶人刘*林驾驶湘J3FT*6普通二轮摩托车因无证驾驶、饮酒驾驶、为戴安全头盔、不按规定投保、机动车未定期进行检验在汉寿县X035线酉港镇路段,被汉寿县交警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刘*林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9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51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7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3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6条,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)、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、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违法行为(代码10052、17122、12070、10170、13401),以上违法行为合并执行对刘*林处以罚款2562元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,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;

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罚款1500元的处罚;

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0条、《湖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第49条第2项的规定,罚款50元的处罚;

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8条第1款的规定,罚款312元的处罚;

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0条、《湖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第52条第9项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56条第4项的规定,罚款200元的处罚。

责编:李俊

来源:汉寿县交警大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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